每日新聞報業〈每日新聞、公義時報與宏亞新聞〉全球資訊網

【記者陳瑋琇/高雄】苓雅區陳先生來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岳父於105年度4月過世,應如何申報105年度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有配偶者仍應與配偶合併申報,填寫申報書時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死亡者填在配偶欄,或由子女申報為受扶養親屬,其相關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仍可按全額扣除。

高雄國稅局說,如無配偶或未受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親屬扶養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者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單獨申報時其相關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應按死亡者當年度生存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2017/05/04

scroll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