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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納稅人張先生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他今(106)年1月間辦理結婚登記,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否與配偶合併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今(106)年度係申報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就張先生而言,因105年度尚屬單身,故不能與106年始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合併申報,以免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違章情形,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6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日截止,每年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致漏報所得或虛列免稅額等情形,該局特別指出下列申報常犯錯誤及違章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課稅年度尚無婚姻關係(如:以前年度已離婚或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卻與配偶合併申報,致虛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二、虛列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之受扶養親屬,致虛報免稅額。

三、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如:受扶養父母親之利息或營利等所得)。

四、虛列實際上無親屬及家屬關係,或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者,卻列報為子女、兄弟姊妹。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另每年申報期間由該局服務人員(工讀生)協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屬服務便民措施,對於申報內容,納稅義務人仍應盡其詳實核對之注意義務,以免產生漏報或虛列情事,致遭補稅受罰。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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