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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所有人汰舊換新,減少環境污染,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本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前述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汽車應徵之貨物稅定額減徵5萬元,新機車則減徵4千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只是將舊車賣掉或過戶,並不能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所謂報廢是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如車籍狀態還是停駛、繳銷,都還不算完成報廢;報廢日則是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為準。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1日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於106年2月20日至公路監理機關將名下舊車完成車籍報廢,報廢日以106年2月20日認定,因此,甲君、甲君之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只要在106年2月20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減徵規定退還貨物稅。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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