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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王先生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度將其所有房屋以每個月2,000元出租予妹婿開設之公司使用,該公司已開立免扣繳憑單24,000元,請問今(106)年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計算?

高雄國稅局表示,王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該筆租賃收入24,000元,若無法提示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文件,可依規定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以13,680元〔24,000元×(1-43%)〕填報為租賃所得。

高雄國稅局強調,因各地繁榮程度不同,若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金收入,其核定之租賃所得與自行申報租賃所得之差額,該局會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目前正值所得稅申報期間,人潮壅塞,請民眾多加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既省時又方便。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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