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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岡山區某公司會計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公司設立多年,原始規模及經營方式專門銷售貨物予國內廠商,近2年來擴充設備,並將銷路轉向外銷,想了解營業稅申報是否可以改按月申報,以加速溢付稅款之退還?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係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為限。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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