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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經截止,若有所得漏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適逢連續假,順延至106年6月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上開規定,納稅義務人必須申報及繳稅,才算完成申報手續;只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稅額試算服務案件除外),並未完成申報手續,仍屬未申報案件,倘遭國稅局以未申報案件核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經核定後有漏稅額者,會依法裁處罰鍰。另納稅義務人於完成申報後若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漏未申報情形者,應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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