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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日前尼莎、海棠颱風接踵來襲,超大豪雨對轄內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爰特提醒民眾及營利事業,如因颱風遭受損失,可於災害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相關災害損失證明,向國稅局申請租稅減免。

國稅局鳳山分局說明,颱風所造成之災害損失,個人受災戶部分應於災害事實發生後30日內,拍照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以下同)15萬元以下者,得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另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拍照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災害所在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費,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或災害損失報備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鳳山國稅分局指出,有關國稅、地方稅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及應檢附文件資訊,已彙整置放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下載查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服務申請。如對該分局轄區內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稅捐延期、分期繳納規定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期間向該分局洽詢(連絡電話:07-7404001轉綜合所得稅分機5813蔡小姐;營業稅分機5957陳小姐;營所遺贈稅課分機5896鄧小姐),或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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