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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甲公司熱心參與地方和學校的活動,到了年底,公司收到不少感謝狀及捐贈收據,可是公司百思不解的是,這些收據為什麼不能全額作為公司之捐贈費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相關稅法規定,捐贈有扣除限額及相關憑證之規範,在列報捐贈時,應該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被剔除補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有扣除限額及相關憑證之規範,簡單說明如下:

一、對公立學校、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列為費用。

二、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捐贈: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但未指定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

三、對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不超過所得總額25%;對未符前項規定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不超過所得總額10%。

四、對經政府核准登記成立有案之「校友會」之捐贈:不超過所得總額10%。

五、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向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以自家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以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應取得受贈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列報捐贈費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捐贈是營利事業一項合法節稅管道,但隨著受贈對象的不同,捐贈抵稅的效果也不一;公司在列報捐贈時,應該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被剔除補稅。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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