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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除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開具扣繳憑單,如有填報不實,則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更正補報,以免遭處罰鍰。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於105年度給付租金820,000元給房屋所有權各1/2之乙君及丙君2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82,000元,惟於申報扣繳憑單時,誤將該筆租金及扣繳稅額全數填報為乙君1人所有,甲君被國稅局查獲後,始辦理更正乙君及丙君2人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各410,000元及扣繳稅額各41,000元,因已違反所得稅法規定,仍應裁處罰鍰。

高雄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所得人姓名及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甲君雖於法定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卻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之所得人、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已違反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之義務,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另甲君若未經檢舉或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前,逾期自動更正補報,則可減半處罰。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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