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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前鎮區林姓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高雄國稅局:有關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應具備要件為何?高雄國稅局答覆如下: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且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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