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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岡山汪先生詢問:父親生前在臺灣銀行岡山分行有存款及保管箱,保管箱內為黃金、玉珮及鑽石等物,均為家人所寄放,請問該如何處理?高雄國稅局答覆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所明定,另按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127號判例「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此項存款既係被繼承人之名義存入,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 .....」,所以有關汪先生父親在臺灣銀行岡山分行之存款及保管箱內之珠寶,亦須併計汪老先生其它遺產核課遺產稅,不能說為他人寄放即不申報。
國稅局提醒:為免繼承人將自己所有之存款及珠寶置於被繼承人保管箱中導致多繳稅,未來屬於自己之動產仍以自己名義保管存放較為妥當,繼承人若堅持為寄放而不併計被繼承人遺產中申報,可會涉及短、漏報被處罰的喔!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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