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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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明儀/台北】立法院院會今天(29日)上午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除了刪除「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以外,也將罷免門檻降低,提案人比例從總選舉人數2%降為1%,連署人比例也從13%降至10%,罷免通過門檻由投票率二分之一、同意票過半,改為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
選罷法過去規範,通過門檻為「雙二一制」,即投票率超過總選舉人數二分之一、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二分之一,因此遭質疑投票門檻過高,間接剝奪人民罷免權。
修正後的《選罷法》規定,未來罷免案的提議人比率將從選舉人總數的2%降至1%、連署人比率從13%降為10%,罷免通過門檻則改為簡單多數,但同意票數總數須達總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
依三讀通過的條文,未來罷免活動將可進行宣傳、活動,罷免案被提議人與被罷免人也可比照候選人在電視節目或大眾媒體上宣傳,也要安排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在選區設置支持與反對罷免的辦事處;同時規定中選會必須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及連署。
現行《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修正後罷免案可與其他選舉投票同時舉行,若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則在罷免案成立60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未來罷免活動的支出也得作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此外,修正條文也放寬各層級規定罷免連署日,均較現行規定延長一倍,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從30天延長為60天,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從20天延為長40天,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則從10天延長為20天。
至於罷免案能否成立的標準,則由現行的投票率超過選舉人總數的二分之一、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二分之一,修正為同意票要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要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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