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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今日宣佈,自106年(包含元旦連假首日105年12月31日)起,用路人只要主動出示孕期內之孕婦健康手冊,以及附照片身分證明等2項證件,乘載孕婦或是自行開車或搭乘未滿3人的小型車,將不受國道高乘載管制(含週日國5北上常態高乘載)。
按現行規定,由於孕婦的認定,特別是懷孕週數,在技術上仍有困難,各人情況又不盡相同,為免爭議,孕婦視為1人。不過,這項規定將自31日起放寬標準,未來孕婦只要出示孕期內之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身分證明等2項證件,即可不受高乘載管制。
高公局表示,秉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精神,考量車輛行駛國道相較其他替代道路較為平穩舒適,將在高乘載管制時段提供乘載孕婦之未滿3人小型車通行,使孕婦優先獲得照顧。
高公局呼籲,乘載孕婦的小型車用路人,高乘載管制時段如有使用國道需求,應於交流道入口檢查處主動出示孕期內孕婦健康手冊,以及附照片身分證明等2項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缺一不可),供現場管制作業人員查驗,以利通行。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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