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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明誼/高雄】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外出停車權益,立法院修訂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凡占用者依規定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停車場經營業者發現違規占用也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違反通報義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可處業者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這項新規定已經總統公布自105年11月9日施行。
交通局指出,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原本因為沒有罰則,違規占用情形屢見不鮮,侵害身心障礙人士權益甚為嚴重。
交通局說,停車場法已於105年11月9日修訂第32條,禁止駕駛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並要求停車場經營業發現占用行為時,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並增訂四十條之一,對於停車場經營業違反通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局提醒駕駛人,不要貪圖個人方便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該局對於違反規定之停車場經營業及駕駛人將嚴格依法裁罰,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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