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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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侯惠錦/高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今(30)日公布105年第3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業單位名單,總計5家,分別開罰2萬至30萬元不等。相關事業名稱與違規事實如下:
凱爾莎國際有限公司在員工懷孕不適安胎休養時,對懷孕員工採取不利之對待,該員工於安胎休養期間更換產檢醫院,期間有4日尚無醫生診斷可涵蓋,公司竟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解僱勞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裁處30萬元。
高雄市商業會及高雄市警察之友會在知悉性騷擾發生後,竟直接先將申訴人予以免職,且事後未採取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勞工局核認未妥處性騷擾情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分別裁處20萬元罰鍰。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員工未發給年終獎金,另外兆鴻藥業有限公司則因勞工申請生理假未依法給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皆各裁處2萬元罰鍰。
勞工局局長鄭素玲強調,基於母性保護意旨,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予懷孕員工安胎休養、產檢假等權益,並依法給付薪資,不得以懷孕為由資遺員工。實務上常有雇主聲稱解雇懷孕勞工是由於其他不適任原因,在這種涉及「混合動機的歧視」案件中,雇主必須舉證,說明解雇該員工非因員工懷孕之因素,倘雇主舉證不足,將裁處30萬-150萬元。此外,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事,應採取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審慎調查,採取適當解決措施,違者將處10萬至5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提醒雇主切勿觸法。
勞工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若勞工提出產檢假、安胎休養、陪產假、 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意不得拒絕,亦不得 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至於請假期間薪資,則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違反者將處以2萬 至30萬元。勞工局將持續加強性平法宣導,事業單位或勞工如有相關法令問題,可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07- 8124613分機232~235或430。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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