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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各項支出,於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時,僅其中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始得認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提醒,請納稅人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上述扣除額申報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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