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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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及北社等公民團體在2017年2月13日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偽證罪,在台灣陪審團協會、北鳥歌唱革命、客社、台灣社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出馬英九與黃世銘的相關違法事證,並由義務律師團具狀控訴。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2017年1月11日於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台北地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前馬總統隨行秘書林有振,並進行隔離訊問,兩人皆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電話中也未提及馬對於案情還有哪些疑問要問黃、要求補哪些資料。被告黃世銘之證詞,演變成未經指示,主動增修洩密內容的「自動加碼」洩密者,顯然違反經驗法則,且明顯與高院確定判決矛盾,黃世銘涉犯偽證罪嫌重大。按「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定有明文。
黃世銘與證人林有振因通話時間長達八十八秒,比一般事務性聯絡電話大約三十秒還久,柯的律師追問電話中究竟說了什麼。黃世銘答說主要是一開始林問他這麼晚了,方不方便接聽電話,聊了一陣子;林有振卻說是在向黃世銘確認有沒有司機、車號、駕駛的聯絡方式,以便他聯絡門口警衛放行,並未問黃是否方便接聽,「因為首長在凌晨1點半以前接到馬總統電話,是很正常的」。兩人證詞在隔離訊問中,明顯兜不攏,然兩人結論上皆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社會普遍質疑被告黃世銘為護馬而串供。
尤其甚者,被告黃世銘於洩密案高院確定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事實五清楚指出「(九月一日)凌晨零時四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零時五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當日(即九月一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明確指出黃世銘向馬的二度洩密,是受到馬指示,且特偵組楊檢察官也因此配合修改報告內容。」,足認黃世銘翻供,變成馬未指示,黃自動加碼洩密,宛如黃世銘「夢到」專案報告有哪些監聽或通聯需修正,進而要求特偵組檢察官配合修改,這種明顯為馬教唆洩密「脫罪」的證詞,不只不符合「經驗法則」,也與林有振的證詞兜不攏,更與高院確定判決書的事實矛盾。
尤其甚者,對於黃世銘涉犯偽證,不只社會普遍質疑,前檢察長凌博志2017年1月12日在自由時報投書痛批「說到無恥,他趕在刑案確定前辦理退休,厚領巨額退休金,還只是小焉者。這次竟然在法庭上公然說謊,推翻之前馬命其二度提出報告並向江宜樺稟報的前供,改稱是自己主動報告,一力護馬,搶當余文第二,才是無恥之尤。自我犯賤至此,過去自許「居家不待客,在外不應酬」的操持,早就不堪檢驗,這次偽證,已屬累犯,邢泰釗檢察長起訴論告時,求刑不宜太輕。」,足見被告黃世銘偽證情事已近眾所周知。綜上,依據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黃世銘的證詞明顯矛盾,違反經驗法則、牴觸高院確定判決,社會質疑為馬前總統脫罪,公民團體為維司法威信,爰依法告發黃世銘偽證罪,同時檢驗北檢檢察官是否「官官相護」?或公正執法?2017/02/22(作者:黃帝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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