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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納稅義務人林先生來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近,於整理105年度支付醫藥單據中發現有長期照護之看護費收據,以及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收據,是否可於今(106)年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其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才可列報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上述規定之醫院、診所之醫藥費及生育費都可憑收據正本(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列報,沒有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如一筆醫藥費用5萬元,受有3萬元保險理賠,僅能就未獲保險理賠2萬元部分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說明: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目前長期照護所支付之費用僅限「醫藥費」,長期照護所需療養之膳食費、看護費及照護費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報稅列舉扣除醫藥費單據中,除了就醫看診支付之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之收據最常見,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及器材費,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亦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列舉申報減除。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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