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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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冤案,縱算檢察官查無所謂「行賄」的兩萬美元,僅憑汙點證人前後矛盾的「茶葉罐」證詞起訴貪污,導致「沒收錢」的郭瑤琪在歷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後,仍被最高法院和高院更審翻案,重判八年徒刑,入獄服刑後罹癌,現正化療,冤屈持續中。
日前,監察院通過對於郭瑤琪案的調查報告指出,郭案歷審判決對於對價關係認定標準不一致,及定判決事實與理由在邏輯論證上謬誤,對於「對價關係」的認定及證明採取極度寬鬆的見解,法院仍需論證行賄人對於被告的給付,並非出自其他友情等非利益關係,及雙方對該賄賂的認識及合意,即調查報告認定郭瑤琪案有疑義,誠屬平反冤案的重要進展。
事實上,郭瑤琪案件中,法官並未以贓款或其他直接證據為基礎,只憑證人的供述證詞,即認定郭前部長收賄,且這份證詞也有前後不一,甚至是竄改筆錄等問題,法官卻未對相關爭議點妥適審酌、善盡調查義務,這樣的判決除了無法說服社會大眾外,更與「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治國基本精神相違背。社會質疑,難道政治色彩影響法官的審判標準?
媒體報導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最高法院曾發回指摘,但本案確定判決卻仍未能予以說明,且對被告如何認識屬賄賂及據以推論出「不確定犯意」等,於理由欄內無相應的證據及說明,更有論證上的謬誤,因此監委認為,本案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的違誤。
調查報告指出,在本案行賄者於調查局人員最初詢問時,對於行賄情節證述均與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不符,及至被告自行提出茶葉罐後,才在調查局人員持以提示下更改筆錄,其證詞客觀上已顯現有虛偽可能,而其他補強證據都無法適切證明茶葉罐內確有兩萬美元,依罪疑唯利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應予被告有利認定及無罪判決。
況且,本案從未查得兩萬美元物證,而法院認定茶葉罐內有兩萬美元,所憑的是行賄者的證詞,但行賄者於偵查初始是被列為被告,檢察官告知將適用證人保護法並具結,其證詞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危險性,所以除行賄者的證詞外,應有其他補強證據。此亦為監察院調查所指出。
此外,判決理由嚴重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顯於法不符,刑法僅有行為人個人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並無二人間之不確定合意之概念。簡單的說,雙方是否有達成協議,只是「有」或「無」的問題,根本沒有所謂「不確定合意」概念,法院荒謬論理,顯見入人於罪。是故,監察院調查報告就本案中呈現出對價關係標準認定上的不一,認定該爭議也有原則上重要性,判決違誤處更不利被告,基於非常上訴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目的,因此監察院調查報告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此應為平反郭瑤琪冤案之重大進展,值得持續關注。2017/04/21(作者:黃帝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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