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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楠梓區張先生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他的父親獨資經營一家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書店,最近他的父親逝世,由他繼承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時打算一併變更商號名稱,他所繼承之商號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因與一般商號因負責人與第三人之合意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的情形有別,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若非繼承繼續經營,而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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