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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曆春節將近,營利事業為犒賞員工1年來辛勞,如有舉辦年終尾牙聯歡發放獎金、禮品或摸彩活動之實物獎品,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之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出,員工年終獎金或實物禮品係屬非固定性薪資,其若未合併按月之薪資1次給付者,應按給付金額(實物禮品以時價折算)扣繳5%。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結帳時應注意期末有無「已實現之預收貨款」或「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須轉列營業收入,或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予調整估列應收收益列帳。在進貨或支付相關費用,依稅法規定需取得合法憑證,請檢查其憑證是否合法,有無應行補正事項。
國稅局提醒,以上各點,請營利事業在年終歲末及跨年時,要特別注意。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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