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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受僱律師誤歸課執行業務所得,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應於107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申請報備。報備時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6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高雄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擷取使用,倘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局稅務資訊科:陳素雲小姐,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6。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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