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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查獲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之保單,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未申報致補稅處罰,該局籲請民眾於申報前應就保險相關資料詳加核對,以免因短漏報而遭到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為第三人之保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按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繳納保費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是要保人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又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且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故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併課遺產。
高雄國稅局呼籲,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於要保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是項保險屬要保人所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應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勿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情形,影響自身權益。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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