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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站賣家專門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賺取利潤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請網路賣家確實依法辦理,以免被查獲而遭處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但如網路賣家僅透過網路平台零星出售使用過之二手商品、認為不實用或他人贈送之物品,則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高雄國稅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之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由納稅義務人(網路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網路賣家,請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而遭受處罰。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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