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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明儀/台北】立法院經過22小時不斷電表決,今(10)日上午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得延長到54小時,7休1與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也「有條件放寬」,將自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

這次修法,朝野雖經兩天協商,但對關鍵的提高每月加班時數、鬆綁7休1以及縮短輪班間隔等條文仍難有共識,從昨(9)日上午開始,歷經長達10小時協商、22小時的冗長發言與表決後,終於在今天上午8時44分,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

立法院臨時會從昨天上午11時開始進行《勞基法》草案的二讀逐條審議,在時代力量宣佈退出審議後,國民黨繼續發言拖延議程,歷經22個小時之後,全部修正條文二讀通過,隨後國民黨團撤出議場,不參與三讀的表決,最後由在場的民進黨籍立委完成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修正的《勞基法》重點包括

現行條文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依規定變更工作時間者,每2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三讀修正條文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雇主得將例假於每7日週期內調整,即不受最長只能連上6天班限制。

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三讀修正條文也刪除現行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給付標準規定,改依實際出勤時間核實計算。

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補休時數依勞工加班時數計算,結清期限則由勞雇雙方協商。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變更休息時間,也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不論每月加班時數延長到54小時、輪班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或是鬆綁7休1的規定,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雇主,如果要延長每月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或鬆綁7休1,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而變更休息時間,也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此外,雇主依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勞工的特休假,在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次年度。如果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立法院通過修法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上午透過新聞稿表示,《勞基法》修正以「4不變」維持勞工權益,並以「4彈性」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彈性,行政院維護勞工權益與安全決心不變。

至於未來將有哪些彈性,勞動部將公告時間、地點、性質、狀況等4大例外型態,讓為配合年節、重要賽事轉播、偏遠地區、國外、非經常性會議的工作型態,可以適用。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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