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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共修正12條條文,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達2025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的目標,政府除積極擴大推動各項政策與機制外,也希望透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優化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提升政策推動的效能。

賴清德指出,該條例本次朝「開源」、「多元」及「簡便」三大面向進行修法:以需求誘導供給,增加再生能源設置量;放寬再生能源範疇,並增加及保障多元綠電使用方式;簡化申請程序及增加併網彈性,並解決台電饋線不足的問題,均有其必要。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鼓勵小水力發電,活化圳路及水利設施用於發電,納入該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範疇。(修正條文第3條)

二、為簡政便民,未達2,000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業務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增訂電業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訂定之辦法申請設置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且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修正條文第4條)

三、配合《電業法》106年1月26日之修正,並兼顧安全性之考量,放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500瓩者,不適用設置主任技術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四、為加速再生能源推廣利用,規範逐年檢討及訂定未來2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並修正推廣目標總量規劃於114年達2,700萬瓩以上。(修正條文第6條)

五、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簡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方式及多元化基金來源,修正基金收取來源、刪除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與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查核補助等基金用途及公用售電業繳交基金費用之反映機制。(修正條文第7條)

六、配合《電業法》106年1月26日之修正,明確規範輸配電業併網義務、加強電力網成本分攤方式,並建立再生能源發電業與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者,得單獨或共同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之彈性措施。(修正條文第8條)

七、考量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已給予合理報酬,且《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電能直供、轉供,爰刪除下限費率之規定,並增訂直供、轉供及躉購制度併行之機制。(修正條文第9條)

八、為使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及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反映方式簡潔透明,爰規範其成本應反映於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10條)

九、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明定用電契約之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共同參與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繳納代金。(修正條文第12條)

十、配合修正相關查核及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第21條及第22條)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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