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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離婚或分居夫妻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子女免稅額時,得協議由一方申報,若無法協議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離婚或分居夫妻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請離婚或分居夫妻雙方先自行協議,若無法進行或達成協議,國稅局將以離婚或分居夫妻各別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倘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仍無從判定者,則依下列原則認定:一、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之子女:依監護人;若監護人尚未確定,則依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同居之人。二、已成年子女:依成年子女所出具申報年度受扶養證明載明之扶養人。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前妻乙君(104年判決離婚)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申報未成年之子A君及已成年在學中之女B君,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經查乙君為A君之監護人,且A、B君皆與乙君同住,由乙君負責該2子女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B君亦切結實際扶養人為乙君,雖甲君提示每月支付生活費用之證明,惟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之事實,國稅局仍否准甲君列報其子女之免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持之義務,故離婚或分居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最好能作成書面記載,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佐證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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