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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申請復查期間之最末日適逢星期六,如該星期六因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因該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即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依法並不延長,應予注意。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8月31日收受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其申請復查之期間,應自106年9月1日起算30日,截止日為106年9月30日。由於復查期間屆滿當日適逢星期六,原為正常休假日,惟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10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9月30日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復查期間最末日(106年9月30日)行政機關配合彈性放假仍須補行上班,並非休假日,即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將復查期間順延至次星期一上午之適用,因此復查屆滿日將無法順延,故即使甲君任職之公司並未隨同行政機關調整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甲君遲至10月2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即已逾法定救濟期間,申請復查將遭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

高雄國稅局強調,民眾如有申請行政救濟之需求,應注意申請期限末日是否為調整上班日,且有無調整上班日應以行政機關為準,以掌握時效在期限內申請,保障自身權益。該局特別提醒今(107)年計有2個星期六(即3月31日及12月22日)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請民眾務必注意時效。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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