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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從事專業工作,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只要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者,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外籍專業人士指在台從事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2.交通事業、3.財稅金融服務、4.不動產經紀、5.移民服務、6.律師、專利師、7.技師、8.醫療保健、9.環境保護、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11.學術研究、12.獸醫師、13.製造業、14.流通服務業、15.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16.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17.餐飲業之廚師等工作,以及18.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但兼具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不適用之。

高雄國稅局說: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專業人士,應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的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該外籍專業人士即可依規定減免所得稅;其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台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高雄國稅局提醒,雇主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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