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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近來發現有賣場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併同陳列販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避免產製廠商、進口商、裝配或銷售商誤漏報貨物稅,再次申明:有關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併同陳列販售是否須課徵貨物稅,應以有無「併同」產製、進口、安裝或銷售作判斷。
高雄國稅局表示,按貨物稅條例規定的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因此如單獨產製或進口這2項產品,不須課徵貨物稅;但如將該2項產品併同出廠或進口時,則認定所產製或進口者為彩色電視機,屬貨物稅課稅標的。至於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在出廠或進口後,才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台彩色電視機的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各產製、進口、裝配或銷售商如有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併同出廠、進口、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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