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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肯忠/高雄】高雄氣爆案造成32死、321傷,高雄巿政府及石化業者李長榮化工、華運公司共12名官商被起訴,高雄地院今 (11) 日一審宣判,依涉犯最高本刑5年徒刑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現任高雄市府祕書長趙建喬等3公務員各4年10月徒刑,華運公司工程師陳佳亨等3人各判4年6月,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等6員工各判4年,全案還可上訴。

2014年7月31日深夜,位於高雄前鎮區二聖、凱旋路口的地下箱涵,因20餘年前的監工、驗收不實,3條石化管線竟未遷管,而直接曝露在雨水箱涵中,加上多年來未落實檢測,由榮化接手的4吋管發生減薄現象,在丙烯加壓輸送中,大量從內向外爆開洩露,而後沿著排水箱涵流往一心、凱旋、三多等路段,最後因濃度達到燃點而爆炸,造成當晚到場灑水、戒備的警義消與路人共32死、321人受傷,其中有65名重傷,災區現場一片狼藉。

判決指出,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80年至81年間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任職,分別擔任工程員(為本案工程承辦人)、副工程司以及幫工程司等監工、驗收任務;唯邱炳文未按圖監工、負有遷移管線義務,卻疏未作為;楊宗仁於初驗時疏未發現排水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線包覆於內,即表示初驗合格,違反作為義務,有驗收疏失;趙建喬於驗收時疏未發現排水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線包覆於內,即表示驗收合格,違背作為義務,亦有驗收疏失,造成4吋管日漸腐蝕,而與本案氣爆之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

李謀偉(榮化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溪洲(李長榮化工公司大社廠廠長)負有對所設置之高壓氣體設備及其管線(本案4吋管),監督所屬實施定期安全維護、保養及檢測,並對有發生腐蝕、劣化、缺損、破裂等有礙安全部分,採取必要補修、汰換或其他改善措施,以確保高壓氣體設施之安全運作之義務。但李謀偉、王溪洲對於履行上述作為義務,具期待可能性、能防止而不防止,故其等對丙烯係易爆炸物質具預見可能性,其等之不作為與本案損害結果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黃進銘、李瑞麟、蔡永堅、沈銘修(以上分別為榮化公司大社廠操作員、領班、組長、工程師)、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以上分別為華運公司工程師、領班、現場操作員)均知悉丙烯運送流量指數異常下降,應可預見丙烯業已外洩。但在案發前發現流量驟降之異常後,並未停收丙烯,且未巡管,或未督促巡管,以致未發現丙烯洩漏,為有過失;且其所為之持壓測試操作程序失誤,因而誤判管線未洩漏,重送丙烯,造成更大洩漏量,以致發生氣爆,與本案損害結果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高雄地院審酌被告等人所為業務過失情節非輕,且造成無辜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心受有巨創;又其等均事後否認犯行,互相推諉,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斟酌其等學經歷、生活狀況及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等一切情狀,量處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各處有期徒刑4年10月,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各處有期徒刑4年6月,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各處有期徒刑4年。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表示,被告與被害人和解程度是本案量刑重點。葉文博指出,氣爆發生後,榮化公司、華運公司及高市府三方已約定分別負擔賠償責任,其中榮化負責死者賠償,華運負責傷者賠償;榮化公司已依約與3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每名死者新台幣1,200萬元,共計賠償3億8,400萬元;華運公司也依約對氣爆傷者達成大部分和解,已和解63人,但尚未付清,已賠償金額5億餘元;高雄市政府迄今則未陳報與相關被害人財損達成和解的證據。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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