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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某公司會計小姐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該公司持有銀行信託帳戶並進行國外有價證券或基金之投資,106年度經獲配利息、股利及贖回部分有價證券及基金而產生增益,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公司基於資金運用考量,於銀行開設投資信託專戶以申購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內外共同基金,賺取固定配息之投資收益或贖回時之交易增益。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公司易疏忽漏報,或誤以為係屬免稅所得而未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並處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出售國內基金或有價證券產生之交易所得,係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即免稅所得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投資標的若為國外有價證券或註冊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共同基金,除所獲配之海外股息為應稅外,因贖回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亦應列入全年所得額,不得視為免稅所得。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甫告結束,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若有疏忽致漏報海外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請營利事業留意維護自身權益。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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