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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會院今(21)日通過司法院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將會銜司法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法的制定是執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為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以期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維護勞工法定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勞動事件法》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第一章總則

(一)立法目的、適用本法之事件及法律適用順序。(草案第1條至第3條、第15條)

(二)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草案第4條、第8條)

(三)審判權及管轄權、勞工之輔佐人及訴訟代理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與執行費徵收及訴訟救助。(草案第5條至第14條)

二、第二章勞動調解程序

(一)勞動調解之前置、管轄與合併及聲請勞動調解之程式。(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第22條)

(二)勞動調解委員會組成、勞動調解之進行及調解條款之酌定。(草案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7條)

(三)由勞動調解委員會視為調解不成立及調解不成立之效果。(草案第29至31條)

三、第三章訴訟程序

(一)訴訟程序之進行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草案第32條)

(二)法院之闡明、職權調查證據及證據契約、舉證責任之調整及改命補償以取代一定行為履行。(草案第33條至第39條)

(三)工會之不作為訴訟、共通基礎中間確認之訴、公告曉示制度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草案第40條至第45條)

四、第四章保全程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保全程序、保全事件命供擔保之限制,以及特殊類型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草案第46條至第50條)

五、第五章附則:明定本法施行後,法院繫屬中之勞動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保全程序、管轄等新舊法適用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草案第51條至第53條)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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