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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公司每月向使用公司停車位之員工收取停車費1,000元並從薪資扣取,應否開立發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於發薪日自員工薪資扣取停車費用,應於同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憑證。
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提供停車位並向員工收取費用核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租賃業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公司如於發薪日自員工薪資扣取停車費用,應於同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收款憑證。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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