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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林明儀/台北】立法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確定同性伴侶在5月24日之後,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我國因而成為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亞洲國家;在親子關係部分則準用民法規定,採「繼親收養」,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

立法院會今天表決各版本同性婚姻專法草案條文,從10時40分開始廣泛討論,朝野立委發言踴躍;由於朝野立委對於條文內容有不同意見,最後在民進黨團「團進團出」支持,以及國民黨團部分青壯派倒戈,終於下午經表決以66人贊成、27人反對,完成三讀。

今日表決除了民進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的條文外,全數依行政院版本通過;根據三讀條文,同性婚姻專法的正式名稱將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內容雖未出現「同性婚姻」一詞,但仍明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讀條文規定,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讀條文中除了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明定雙方須互負扶養義務,但與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四親等內血親、旁系五親等內姻親(輩分不相同者)不得成立此關係。

在親子關係方面,經表決後的條文亦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繼親收養」之規定,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也能成為對方的法定繼承人,在收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權等部分都準用《民法》相關規定,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施行日期定為今(108)年5月24日。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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