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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0)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4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其中1項公投提案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2項公投提案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1項公投提案將舉行聽證,釐清相關爭點。

中選會表示,潘忠政所提「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該會109年10月23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正後經提委員會審議,認定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指出,張竹芩女士所提「您是否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增列條文:第十屆立法委員應於2022年5月20日前審議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改為『為因應國家現階段之需要』,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程序,送交全國公民投票複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委員會議審議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中選會說明,另有2項公投提案前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分別為:

一、 江啟臣所提「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二、 林為洲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5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表示,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最新進度,民眾可至該會官網「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查詢(https://web.cec.gov.tw/referendum)。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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