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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停業中,補繳87年度(含)以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核定增加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應計入繳納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應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者處7,500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停業中營利事業應注意停業期間補繳稅款倘屬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仍應於法定申報期間辦理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以免發生違章情事。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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