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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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公平會於今(17)日第1612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不當促使傳銷商擁有2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辦理退貨;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經營資料,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及第25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接獲民眾反映並派員赴台灣綠葉公司進行業務檢查,獲悉其傳銷商王君有大量購買經營權且未將傳銷商之書面參加契約備置於該公司主要營業所等情,故主動立案調查。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台灣綠葉公司明知王君等傳銷商係為短期間迅速升聘及領取高額獎金,因而增購大量經營權,惟該公司不僅未予拒絕,甚至同意以企業專案處理並採取手動報單等不當方式,促使王君等人得以擁有大量經營權,致渠等所獲獎金等利益,非源自其輔導其他傳銷商以建立多層級傳銷組織網,從事推廣銷售商品之正當傳銷行為而來,造成傳銷商因獎金報酬之誘引而從事購買並擁有大量經營權之行為;另該公司為避免王君等傳銷商事後反悔,透過與傳銷商王君等簽署企業專案申請擔保切結書之不當手段,約定不得辦理退出退貨,阻礙前揭傳銷商辦理解除、終止契約退出退貨,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規定。
此外,台灣綠葉公司亦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商王君等書面參加契約之傳銷經營資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傳銷商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合理利益,其本質乃是透過此銷售網路之運作向消費者推廣、銷售商品,傳銷事業應適時檢視所屬傳銷商購買及擁有經營權情況,以免悖離多層次傳銷之本質,同時維護自身信譽;另外,也再次提醒民眾,購買經營權前應評估經營能力,穩健發展傳銷組織,才是獲利之王道。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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