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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心欣/台北】從江國慶冤案與陳龍綺冤案來看,司法判決也可能出錯,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律師日前主持由冤獄平反協會主辦的「再審法制的過去、現在及將來」座談會上表示,台灣每年有上千件的司法再審申請,但是成功率以102年來說只有0.2%,比較德國每年有2,000件再審案通過,到底是台灣的司法品質好到都沒有錯誤,還是目前再審已經畸形扭曲了,讓原本是救濟無辜的制度,變成是在保護法院?

羅秉成表示,冤獄救援與制度改革,是冤獄平反協會二個重點工作,2014年成功救援陳龍綺與人頭帳戶等二件冤案,這些年法務部為因應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實施,準備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但是這次修法過程中有些符合兩公約的條文被拿掉,雖然沒有邁開大步,但總統於2月4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再審之條件,算是單點突破非常不容易,還是有進步。

羅秉成表示,過去很難期待法官擺脫再審不合理的判例束縛,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條文,只是再審事由放寬,但再審整體程序改造例如:聽審權、陳述意見、申請調查證據等,還是有很大的問題,另外更遠程還有再審組織的改造,例如:啟動再審門票的鑰匙,要放在法院,還是學習北歐國家外部化?在2014年冤獄平反協會收到228件申冤案件,比2013年的72件大幅增加,冤錯案不斷,民眾的耐性慢慢流失,羅秉成律師強調我們沒有放棄的權利,一定要奮戰到底。

羅秉成提到,再審的價值漸漸由糾正法官錯誤的制度,轉為救援無辜制度,有教授建議只要違反兩公約就可以申請再審,提了3-4次都被駁掉,政府為符合兩公約精神修刑事訴訟法,但是確定判決違反兩公約,為何不能作為再審理由?羅秉成認為,非常上訴與再審常常互踢皮球,修正刑事訴訟法卻拿掉符合兩公約精神的條文,是很諷刺的。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也是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細數再審法制於1935年制定,除1998年時僅微幅修正,可以說80年來再審制度運作都沒有改變,幾乎不動如山,一直到2014年才修改,而經過最高法院歷次判例解釋,再審門檻更趨於嚴苛。2015年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再審條件,然而,此次單一條文修正,對受判決人於再審程序中,獲律師協助權、卷證取得權、證據調查聲請權等程序權利仍付之闕如。

李榮耕提到,確定的判決不一定是正確的判決,如果確定的判決錯了,怎麼辦?他認為有二種可能,就是無辜的人被關起來,犯錯的人逍遙法外,但是造成冤案耗費的司法成本,與當事人名譽損失,家人的生活完全被毀掉,江國慶被錯殺案就是最好的例子,甚至司法威信也全毀了。李榮耕也舉美國曾經發生案例,有位小男孩指證罪犯,過了30多年後,這個小男孩長大了,才跳出來說,我當初是說謊的,因為警察要我這樣講,而這位被冤枉的黑人,被放出來已經是30 多年以後,已經沒有人生可言。

李榮耕表示,我國判決定讞案件獲「再審」機會非常少,再審程序存在許多問題,就算修好再審法,沒有對一審、二審探討問題點,並防止問題再發生,再審案件只會不斷湧入,所以,對每一個再審案件中去發掘問題點,並制定揪錯機制,才是再審制度最重要功能。李教授建議,台灣應效仿美國、挪威、加拿大等國成立專責獨立機構辦理冤案再審。

李榮耕表示,再審案件管轄設定由原判決法院審查並分案,若碰到同個法官,又該如何辦?大法官釋字第178號、第256號曾做出解釋,前者認定刑事訴訟遇此情形,原法官須迴避,後者則針對民事訴訟,考量各法院其法官人數有限,及再審提出次數是否有所限制,以迴避一次為限。因此,要同一個法官推翻自己的原判決,向全世界宣告「我錯了」是非常困難的。而且法官對於已經判完很久、很多年的案件,可能也不關心,如果換一個法官來審理,推翻原法官的判決,等於得罪原法官(同事),現行制度並不考慮這些人性問題,因此再審制度就很難讓冤案獲得救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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