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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日前有某商號負責人王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我承租房屋做生意使用,並由國稅局直接核定銷售額,為何還接到國稅局公文要求提示給付租金等之扣繳資料?」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個人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代為繳納及填報扣免繳憑單,而所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為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為執行業務者。常見小規模營業人或執行業務者,因疏忽或不知道應辦理扣報繳稅款事宜,而遭補稅送罰。

高雄國稅局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應將上1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A商號因於102年向個人甲君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其負責人王小姐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3,000元後,再給付甲君27,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於103年2月5日前填發甲君102年度租金收入總額360,000元、扣繳稅款36,000元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為免民眾因不諳法規,而遭補稅送罰,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或執行業務者等,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有屬應扣報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請記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免繳憑單之申報,而國稅局對於新設立之事業亦均會發函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事宜。另民眾如有扣繳申報問題,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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