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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侯惠錦/高雄】為避免醫療機構實施勞工健檢時觸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與衛生局今(30)日合辦「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法令宣導會」,提醒高市醫療機構,要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前,須於每年1月或7月,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至勞工局審核,並經勞動部認可,認可之醫療機構有效期間最長為3年。衛生局也提醒獲核可的醫療機構,到事業單位進行巡迴健檢,務必於健檢日前一週提出報備,以免受罰,宣導會總計有150多位醫療機構人員參與。

勞工局指出,近來有勞工朋友反應,部分未經國家認可之醫療院所,提供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服務,使其體格與健康檢查紀錄無法為公司所認同,導致勞工須再次到認可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影響勞工權益,為了讓本市醫療機構,清楚了解辦理相關法令規定,勞工局與衛生局合辦宣導會,講授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制度與法規。

勞工局表示,去(103)年有兩家醫院,分別到公司進行勞工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但實際執行勞工健檢業務的醫師,並非受僱於這兩家醫院,因此勞工局分別針對兩家醫院,開罰6萬元,而其中一家勞工健檢醫院未向衛生局提出申請報備,即擅自到事業單位進行巡迴健檢,也遭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開罰5萬元。提醒醫療機構不可不慎。

此外,勞工如從事噪音暴露工作、有機溶劑作業、粉塵作業等,屬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規範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則須進行特殊勞工健康檢查,並進行分級管理;若經醫師檢查,發現達到第三級、第四級管理時,應向勞工局通報,其中達到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危害因子暴露,須採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勞動檢查處也會到場檢查。醫療機構或事業單位如有相關問題,可洽勞工局07-8124613分機221。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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