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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在馬總統任期最後一天,即2016年5月19日,筆者收到特偵組公文,將永社、台灣教授協會及北社等告發馬英九大巨蛋案圖利罪嫌及黃世銘案洩密罪嫌發交北檢偵辦,並簽結馬英九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但特偵組拒辦馬前總統的各項理由,其實不堪檢驗,足認特偵組選擇性辦案,嚴重傷害全體檢察官威信。

特偵組拒辦馬英九的三大理由略以:

一、大巨蛋案涉嫌圖利,但馬當時身分為台北市長,不是總統身分,所以特偵組不辦。

二、黃世銘洩密案,雖然是總統涉案,但北檢已經立案,所以特偵組不辦。

三、馬因為與周美青都有薪資收入,因此月薪四十七萬,捐半薪後存四十八萬,並無財產來源不明,所以特偵組不辦。

特偵組拒辦馬英九的三項理由,均不堪檢驗;首先,特偵組因大巨蛋案馬英九的身分是台北市長,因此以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不包括市長為由,拒辦馬英九,但2007年6月特偵組針對高雄捷運案重啟調查,將原本高雄地檢署已查無不法而簽結的案件,大動作進行偵辦,當時的犯罪嫌疑人正是高雄市長也是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

特偵組偵辦與高捷相關案件中,包括高捷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案、捷運物價調整款案、高捷CR5標工程收賄案與近來備受矚目的高雄發展聯誼會政治獻金案等十個案件,此案的謝長廷正因曾任高雄市長被特偵組偵辦,甚至還大動作傳喚謝長廷,直至2008年總統選後才以查無不法再度簽結。

特偵組遇到馬英九的大巨蛋案,說是因為是市長身分而拒辦;但遇到民進黨的謝長廷時,就算是已經查無不法的高雄市長任內案件,特偵組都可以配合媒體操作,重啟偵辦。特偵組擺明選擇性辦案,執法毫無公平性可言。

再者,黃世銘卸密案經高等法院判刑定讞,馬前總統與黃世銘共犯洩密罪證明確,但特偵組卻因北檢已立案,即拒絕偵辦罪證明確的馬英九洩密案,根本毫無法律依據可言。

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對於下級機關台北地檢署之偵查案件,甚至有收取權,例如:高捷案雖經高雄地檢署偵查,但特偵組仍可在2008年總統大選前,將地檢署已簽結之案件收取回特偵組,進行政治性辦案,足見特偵組對於地檢署已立案之案件,可以收取後進行偵查。

也就是說,特偵組拒辦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案,純屬推卸責任,也毫無法律根據,這明顯是政治上拒絕偵辦馬英九,公然選擇性辦案。

此外,特偵組簽結馬前總統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僅未傳喚時任行政院長陳沖,以釐清633跳票,馬是否真的跟陳沖說捐半薪以上,更未曾調查過馬英九的財產狀況,即濫權簽結。以特偵組偵查馬英九的財產來源標準,全國不會有人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綜上,特偵組護馬護到最後一刻,貫徹對馬「別查」的最高原則,嚴重傷害全國檢察官之威信。然而,全世界民主國家中,只剩台灣有特偵組,這種貫徹政治辦案的「特別」偵查組,還有不廢除的理由嗎?2016/06/07(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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