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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被駁後,前總統馬英九一直酸言酸語,顯失前國家元首的高度與格局。馬辯說「知密不等於洩密」,但黃世銘洩密案的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就「打臉」馬英九,馬知密且洩密三次,顯然馬英九對他洩密的犯行,毫無悔意,還大言不慚「知密不等於洩密」。

馬英九接受媒體提問表示,這次到香港,按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一定要申請許可,「我們也這樣做」,「你知道我做為國家元首,一定知道很多機密」,馬英九認為知密涉密不等於洩密,這樣有點像有罪推定,除非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會洩密,否則事實上都不應該這樣做。

馬英九雖號稱法學博士,卻混淆「無罪推定」與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境管的要件判斷,如果照馬英九的「無罪推定」錯誤推論,未經判刑確定者,國家機密保護法都無從適用,則國家機密保護法三年境管的規定應直接廢除,因為在馬英九「無罪推定」下,行政機關根本沒有把關的空間。

事實上,國家機密保護法設計三年內出境的核准機制,就是要求政府對涉密者可能洩密的風險進行把關,這個把關義務,並不以涉密者被判有罪為前提,馬英九所辯稱的「無罪推定」,若不是讀不懂法律,就是刻意混淆視聽。

尤其甚者,馬英九已有法院認證的三次洩密事實,如果馬再次申請赴港,政府仍應依法駁回。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持黃世銘洩漏之偵查中秘密,於總統官邸洩密予江宜樺及羅智強;同年9月1日馬教唆黃世銘持特偵組偵查中秘密至總統官邸再度洩密;同年9月4日馬教唆黃世銘持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進行洩密。

前開高院的確定判決,係對黃世銘為有罪定讞,但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破壞民主法治,馬涉及的洩密罪與教唆洩密罪,判決勾勒非常清楚,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並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簡單的說,馬前總統分別構成一次洩密正犯及兩次教唆洩密,此三次洩密犯罪尚待司法究責,但馬的三次洩密事實已經「法院認證」,足認馬守不住應保密的國家機密,嚴重缺乏民主法治素養,若馬執迷不悟,近期再次申請赴港,依法仍應駁回其申請。2016/06/22(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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