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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作為21世紀新興民主國家,宣揚文化國為普世理念,但卻發生台北市文化局以偷拍方式取締街頭藝人事件,甚至在無法律依據下侵害街頭藝人的工作權,此事件特別值得新政府引以為戒,勿再犯過去政府所犯之錯誤。

某西門町的街頭藝人,因配合當地店家動線,調整其表演之位置,但於2014年間遭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稽查人員偷拍取締,連續偷拍數次後,該街頭藝人被記點超過九點而廢止街頭藝人執照,嚴重衝擊家庭生計,影響工作權甚鉅。當權者欺負弱勢,莫此為甚。

台北市文化局稽查人員舉發街頭藝人有違規行為之採證方式,本應基於維護表演場地秩序及行人於表演場地周遭往來順暢之目的,但偷拍之行政目的,卻淪為為了增加業績,且不作出任何告知改善之動作,行政手段與目的錯亂,是偷拍街頭藝人最嚴重之謬誤。

正常情況,執勤之稽查人員自應選擇明顯可見之位置執行稽查勤務,藉由使該地區之街頭藝人能知悉稽查人員之存在,進而注意遵守規定,避免影響公開空間之場地秩序及影響路過行人往來之權益,並進而知悉自己有違規之情形而趕快改善,如此才是正常執法。

依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稽查作業表注意事項三、執行稽查作業時,稽查人員應配戴並出示證件;注意事項四、街頭藝人有下列違規行為時,應將違規情形拍照存證,再登錄姓名、違規情形等資料,並請其簽名後,回報彙整。從前開注意事項可知稽查人員須配帶並出示證件,使稽查地區之街頭藝人能清楚知悉稽查人員之存在,且知悉該稽查人員並非他人所假冒;而將違規情形拍照存證後再請該街頭藝人簽名確認,目的也是在避免稽查人員有不法取證,亦避免誤會街頭藝人為違規而錯誤採證之情形,因此須給予街頭藝人簽名確認並有建議申訴欄可為申訴之管道,並告知有違規情事請其改善,如此一來方能達成維護表演場地秩序及行人往來順暢之目的。

但荒謬的是,台北市文化局使用偷拍取證方式,完全不讓街頭藝人有知悉並改進之空間,又或者是完全不讓街頭藝人知悉,用單方面強加違規事由於並無違規之街頭藝人身上,此種稽查手段不僅無助於稽查作業目的之達成,而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

況且,行政程序法第8條明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即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不容政府對街頭藝人以違法偷拍之方式蒐證,完全未依稽查作業表為之,且不給予街頭藝人在當下有任何陳述意見之機會,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保障弱勢權益、宣揚文化國理念、確實依法行政,這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但卻常淪為政客的口號,台北市文化局在2014年數次偷拍街頭藝人的案件,正提醒台灣公民與新政府,對於法治國與文化國理念應持續監督、實踐。2016/07/04(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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