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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近(8月30)日判決國民黨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當選無效確定,從民代到網路社群紛紛表示「遲來的正義」。

事實上,這個正義真的遲到,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明文規定「6個月內審結」,李全教最晚應該在去年底前就該判決確定,結果一審法官未「依法審判」,導致李全教多當了8個月議長,這段期間的議長薪資、特別費、助理費及研究費等約493萬元,由全民買單!

早在2014年12月31日台南地檢署已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7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換句話說,當選無效之訴是一審半年、二審半年,李全教當選無效之訴依法必須在2015年底之前審結,否則違法。

但可議的是,台南地院竟配合李全教聲請法官迴避的拖延戰術,多拖了7個月,直到2016年1月21才宣判,無視法律明文的「6個月內審結」規定。法院未依法審判,最終導致李全教多當了8個月議長,領了人民納稅血汗錢約493萬元。

李全教的拖延戰術成功,將成為全國涉賄者的訴訟示範,未來所有涉及賄選的「當選無效之訴」被告,都可以有樣學樣、比照辦理,涉嫌賄選者都以訴訟技術拖延,將選罷法的「當選無效之訴」6個月期限當成具文,濫以聲請法官迴避等事由延長審判期間,也等同是法官背書,讓黑金權貴延長公職任期。

因此,法官本須「依法審判」,選罷法既明定「6個月內審結」,法官即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但書規定,即「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逕為駁回李全教「聲請法官迴避」的訴訟延滯,無須停止訴訟,否則讓李全教案成為全國涉賄者的訴訟示範,民主選舉必走上黑金復辟的回頭路,可惜法官為德不卒,讓李全教成功拖延8個月。

法院「依法審判」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常態,但要求台灣法官「依法審判」,卻常是人民的奢求!李全教當選無效之訴,凸顯的是司改的最基本問題,僅是卑微的請求法官「依法審判」罷了。2016/09/12(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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