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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黃世銘洩密案罪證明確外,前總統馬英九於2016年9月26日在東吳大學授課時自爆「馬習會」前協商過程,亦涉嫌觸犯刑法洩密罪,此經永社、台灣教授協會及北社共同召開記者會,由義務律師鄭文龍、傅馨儀及筆者陪同,正式向北檢告發馬英九洩密,同時呼籲北檢積極偵辦。

其中,代表台灣教授協會出席記者會的陳俐甫教授指出,馬英九作為教授雖然享有「講學自由」,但也不代表他可以將國家機密恣意洩漏,學術自由和國家利益應該有所權衡,不能夠僅僅以學術自由作為馬英九的保護傘,北檢仍然應該要對其洩密進行司法追訴。

確實,馬英九於2016年9月26日在東吳大學授課時自爆「馬習會」前協商過程,馬英九說習近平當時一分鐘內就決定稱呼彼此為「先生」,更提及去年十月底「馬習會」在事前協商時,雙方都同意要通知老美,結果中國和台灣很有默契地於十一月二日轉告美國,讓老美嚇了一大跳。馬的言論除涉嫌洩密外,更已傷害台美互信關係之國家利益。

事實上,馬習會事前協商被當時的馬政府列為國家機密,連立法院都無從事前監督,此有陸委會回函立法委員陳其邁之公文可證,亦即,陸委會針對馬習會事前安排過程核定為國家機密,且列為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事項,指明應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範,故被告馬英九就未依法解密之馬習會事前安排過程之內容擅自對外洩露,涉犯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

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去年馬習會造成國際及國內朝野高度關注,但馬習會的協商過程卻被馬政府列為機密,讓立法院與各界無從事前監督,對此民進黨立委陳其邁對媒體表示,他跟陸委會主委要馬習會前籌備的會談紀錄,卻得到「沒有、那個是閒聊的時候談的」這種回答。陳其邁又說,那不然把跟中國聯繫時、雙方接洽情況的工作紀錄拿出來,竟又得到「這是國家機密、不能談」的回應。

各項證據證明,時任馬政府之陸委會已認定,馬習會前與中國聯繫、協商及接洽工作內容屬「國家機密」,因此,被告馬英九於東吳大學自爆馬習會協商過程細節,涉犯刑法洩密罪,且涉嫌重大,此既經公民團體告發,台北地檢署自應積極偵辦,以維國家利益及檢察官公正執法之威信2016/11/09(作者黃帝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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