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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政爭,馬前總統的「毀憲亂政」,讓台灣民主先進打拚數十年的民主人權價值與國際形象,一夕之間被馬敗壞殆盡。然而雖然北院已針對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洩密案開庭,但北檢始終「吃案護馬」,因此國會依據憲法對馬總統發動彈劾,更具有回歸民主憲政的憲法意義。

事實上,台灣高等法院對於馬前總統的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後,馬的違法濫權已非常明確,國會對馬前總統發動彈劾,具有憲法意義。尤其對於憲法第12條的秘密通訊自由保障,可藉由彈劾馬前總統,更加確立。

民主國家,憲法保障人民有說「悄悄話」的自由。但2013年9月,馬總統發動的「九月政爭」,美國華盛頓郵報以「台灣水門案」為報導;法新社更直指「司法濫權」,台灣法治瞬間成為國際醜聞。因此,同年10月有28位國際學者包括:譚慎格、章家敦、金德芳、家博、林霨以及韋傑理等人發表共同聲明,關切台灣民主。

國際學者的聲明指出,他們對當前台灣政府在民主、自由及人權發展的倒退,深感憂慮。他們認為,馬政府執政以來,台灣政府對民主與公義的侵蝕便不曾止息,馬王政爭事件嚴重破壞民主政治權力分立及制約與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們對於馬總統以特偵組對付政敵、干涉司法程序以達政治意圖,及試圖使立法院長王金平喪失職務等手段,表達深切關注」。

國內也有超過30多位的公法學者,由中研院、台大、台北大學、東吳等法律系教授,連署發表聲明執言「總統已經跨越憲政紅線」。

憲法第12條雖然明文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但社會未曾深思國家對於此項基本人權的保護是否完足。然而,九月政爭讓馬政府「濫權監聽」的問題浮出台面,也讓社會更嚴肅思考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憲法課題。根據民間司改會統計,近五年來台灣檢察官平均每年聲請監聽1.5萬件,等於每1萬人中,就有4.4人遭到監聽。把台灣、日本、美國平均比較,台灣人遭到監聽的比率,是美國的50.8倍,是日本的1,929.8倍,凸顯監聽根本毫無節制。

事實上,國家的違法監聽,等於直接侵犯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的基本人權,馬政府「九月政爭」凸顯的是,連國會議長、國會議員和國會總機都可以監聽,則一般人民如何保障自己的「秘密通訊自由」?

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簡單的說,大法官認為,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但馬政府對人民的監聽,從100年特他61號「無限上綱」的監聽政治人物,監聽票「一票吃到飽」的濫權行為,顯已將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意旨「視為無物」。

基此,對於馬前總統利用特偵組的濫權監聽,所進行的馬王政爭,國會應透過憲政上彈劾總統的規定,對濫權的馬前總統發動彈劾,讓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獲得進一步確立。2016/11/23(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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