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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九月政爭,馬前總統「毀憲亂政」,雖經台北地檢及台北地院以洩密罪被告身分傳喚馬英九,但司法對於馬的究責仍有明顯的延滯問題。因此,國會依據憲法對馬總統發動彈劾,亦具有杜絕非法監聽的正當價值。

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理由書尚揭示:「通保法係國家為衡酌「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及「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利益衝突,所制定之法律(通保法第一條參照)。依其規定,國家僅在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始得核發通訊監察書,對人民之秘密通訊為監察(通保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參照)。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此為國家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法律依據,其要件尚稱具體、明確。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是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犯罪與否認定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惟通訊監察係以未告知受監察人、未取得其同意且未給予防禦機會之方式,限制受監察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具有在特定期間內持續實施之特性,故侵害人民基本權之時間較長,亦不受有形空間之限制;受監察人在通訊監察執行時,通常無從得知其基本權已遭侵害,致其無從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各種防禦權(如保持緘默、委任律師、不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等);且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訟上之搜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

換言之,大法官雖肯認通保法得作為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依據,但亦明確指出人民在通訊監察執行時,通常無從得知其基本權已遭侵害,致其無從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各種防禦權,且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訟上之搜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因此國家絕對不得浮濫監聽,對每個個案的監聽許可都必須衡諸「比例原則」。

但馬政府執行100年特他字第61號的監聽過程,看到原案被告陳榮和,其監聽已無限擴張到柯建銘、王金平、曾勇夫,甚至是與原案完全無關的林秀濤檢察官,大法官要求的監察書「具體、明確」,以及個案監聽應符「比例原則」等要求,恐因特偵組執行「政治目的」之需要,全拋諸腦後!

時任總統馬英九辯稱「沒有違法就不要怕監聽」,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違法監聽質疑之強辯,兩人說法徹底扭曲法令,踐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明文規定,顯示特偵組為達馬總統的政治目的,已無視法律,傷害民主法治與秘密通訊自由的基本人權。

事實上,特偵組是以形式上合法的「本案監聽」,掩護違法的「另案監聽」。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明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特偵組監聽沒有涉犯刑事重罪的王金平與柯建銘兩人對話,此部分是「另案監聽」,但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重罪原則」,即屬違法監聽。而總長與特偵組「跳針式」的回答有監聽票,所以監聽合法,只是針對柯建銘嫌入的貪瀆「本案監聽」,對柯與王金平對話的「另案監聽」,公然違法部分,選擇性不談!

縱認特偵組起初非故意監聽馬總統政敵,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亦揭示:「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準此,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等,與原案陳榮和貪瀆案100年特他字第61號不具關聯性,同時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頂多行政不法,連刑事犯罪都不是,更遑論符合通保法第5條的「重罪原則」,顯屬實務見解認為非合法取得有證據能力之證據。

尤其甚者,公佈監聽內容就是洩密,黃世銘已因扭曲法律遭判刑確定,共犯馬英九雖在台北地檢及台北地院偵審中,但司法對於馬的究責仍有明顯的延滯問題。因此,國會依據憲法對馬總統發動彈劾,尚具有杜絕非法監聽的正當意義。2016/12/07(作者 黃帝穎 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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