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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立法中「溯及既往」之設計,遭國民黨相關人士批評為「違法違憲」,然處理轉型正義議題,如未能突破一般法律的時效規範,未能溯及解決過去不公不義的威權問題,則無以實現轉型正義,因此,我國黨產條例,對於過去威權時期政黨之財產,亦突破了時效的限制,參考德國立法,溯及既往的實現轉型正義。

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1992年7月21日決議中引用史塔克教授(Prof. Starck)的法律意見《關於根據東德政黨法及兩德統一協定對前東德政黨及群眾組織財產的處置》(第十一頁以下):指出「溯及既往必須有特別充分的理由。法律原則溯及既往的理由,在於所列機構的財產取得持續進行,而這些機構涉及的政黨和群眾組織,是兩德統一重建之後明顯根據基本法第21條參與政治意志凝聚,或是根據基本法第9條可參與政治意志凝聚的機構。在統一後的德國,政黨參與政治的機會平等不應受到前東德政黨及群眾組織不合理優勢的危害,後者擁有在基本法規範的自由民主條件下不可能取得的財產。因此這是政黨及組織法特殊規範,其首要目的不在於將財產歸還原合法所有人,毋寧是考慮到根據基本法,相關機構在自由意見及意志凝聚過程當中的當前和未來地位。」(參「德國獨立委員會1992年7月21日決議」,第12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12/6515。)

轉型正義的立法,不只在處理黨產的立法上突破時效限制,在刑事法的追訴上,更對施行獨裁暴政的共犯,採取突破時效限制的刑事究責:例如:2016年6月17日德國德摩得法院對於高齡94歲的前納粹老兵韓寧(Reinhold Hanning)判刑五年。

因此,擁有黨產者,將大量黨產支應政黨運作與選舉活動,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以2000年總統大選選舉經費為例,1999年8月下旬,針對外界傳聞中國國民黨黨營事業將籌募百億元作為總統大選競選經費,時任中國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委劉泰英予以否認,一方面指出黨營事業不可能拿出百億元輔選,另一方面則預估競選經費「大概不會超過5億元」云云。

2000年總統選舉落幕,果如劉泰英事前所稱,中國國民黨陣營申報的選舉經費為3億多元,不到親民黨陣營宋張配的一半,也不到民進黨陣營陳呂配的3分之1,這個超離譜數字金額,嚴重悖離當時選民真實感受。也因此,民主國家對於黨產處理,負有向社會清楚交代之釋疑義務。

直至2016年初,劉泰英接受《財訊》雜誌專訪時終於坦率表示,連戰參選2000年總統時,選舉經費共花掉120億元,高於申報金額40倍,輿論譁然。儘管連戰辦公室緊急祭出「一切依法行事」、「毫無所悉」等語回應。然而劉泰英以上說法卻經時任連戰競選發言人的立委陳學聖不但證實「總經費應該是這個數字沒有錯」,甚至進一步表示「當時跟在主席身邊,因選情吃緊,各方需索無度,花錢真的像無底洞、流水席,幾乎是有求必應,花錢無法喊停」云云。

只要稍微交叉比對各界說辭,即可確認 1994年8月《遠東經濟評論》(Far-Eastern Economic Review)曾讚譽中國國民黨為「全世界最有錢政黨」,2000年總統選舉經費舉世最高,實當之無愧,但卻是正常民主國家無法想像。

是故,國民黨黨產的錯綜複雜與刻意隱匿,相較東德共產黨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繼受德國採取溯及既往的立法設計,處理我國的黨產問題,實為實踐轉型正義之必要途徑,並無國民黨誣稱的「違法違憲」問題。2016/12/26(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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