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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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透過黨工夜宿黨產會抗爭、開記者會告洋狀等方式,指稱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其中對於黨產條例溯及追究威權統治時代的黨產問題以及舉證責任轉換,國民黨相關人士執意誣稱「違憲」。但若稍有國際觀,了解德國立法例,應可知突破時效限制及要求獨裁政黨負舉證責任的立法設計,是民主國家實踐「轉型正義」的常態,當然合法合憲!
我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中「溯及既往」以及「推定」的立法設計,雖遭國民黨相關人士批評為「違法違憲」,然處理轉型正義議題,如未能突破一般法律的時效規範,未能溯及解決過去不公不義的威權問題,則無以實現轉型正義,因此,我國黨產條例,對於過去威權時期政黨之財產,亦突破了時效的限制,參考德國立法,溯及既往的實現轉型正義。另對於不當黨產條例「推定」的立法設計,若稍能理解德國立法例,以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當可知不當黨產條例並無「有罪推定」或「違法違憲」的問題。
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1992年7月21日決議中引用史塔克教授(Prof. Starck)的法律意見《關於根據東德政黨法及兩德統一協定對前東德政黨及群眾組織財產的處置》(第十一頁以下):指出「溯及既往必須有特別充分的理由。法律原則溯及既往的理由,在於所列機構的財產取得持續進行,而這些機構涉及的政黨和群眾組織,是兩德統一重建之後明顯根據基本法第21條參與政治意志凝聚,或是根據基本法第9條可參與政治意志凝聚的機構。在統一後的德國,政黨參與政治的機會平等不應受到前東德政黨及群眾組織不合理優勢的危害,後者擁有在基本法規範的自由民主條件下不可能取得的財產。因此這是政黨及組織法特殊規範,其首要目的不在於將財產歸還原合法所有人,毋寧是考慮到根據基本法,相關機構在自由意見及意志凝聚過程當中的當前和未來地位。」
準此,中國國民黨黨產的錯綜複雜,相較東德共產黨有過之而無不及,然德國採取溯及既往、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甚至賦予德國獨立委員會類似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對比我國黨產條例僅有行政調查權,立法其實相對客氣。然而,黨產的錯綜複雜,在德國與台灣皆須面對,而我國處理黨產問題,以國民黨為例,其黨產發展之複雜歷史,足認如不採取溯及既往、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無以確實處理黨產,更難有實踐轉型正義可能。
在台灣民主轉型過程中,所有在野黨之資產總和,遠不及國民黨產的百分之一,然回顧中國國民黨黨產的生成演化史,從1990年代走向財團化、股權化以降,黨產的實質重心已從土地登記簿查得到的土地與建物,逐漸轉化為錯綜複雜的權利持股關係。這些錯綜複雜的黨產問題及國民黨黨產之不當取得,已然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現象。
然這些現象亦顯示國民黨無法自力解決黨產問題,故仍有公權力介入之必要,因此新政府既已承諾推動轉型正義,則以黨產條例特別立法方式(包括:溯及既往、舉證責任轉換等方法)處理黨產問題,實屬我國成為現代法治國之必要手段,如稍有國際觀及比較法常識,自不會相信國民黨指控黨產條例「違法違憲」的荒謬護產辯詞。2017/01/04(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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